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岑溪黄牛砗建材有限公司黄牛砗花岗岩矿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岑溪黄牛砗建材有限公司岑溪市马路镇黄牛砗花岗岩矿临时用地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3〕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岑溪黄牛砗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位于岑溪市马路镇善村的集体土地作为黄牛砗花岗岩矿采矿临时用地。该临时用地面积共198568.26平方米(折合297.8524亩),其中耕地962.56平方米(均为旱地)、乔木林地109659.52平方米、灌木林地406.42平方米、其他林地3018.44平方米、采矿用地83699.4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713.89平方米、田坎108.02平方米。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批复之日起,使用期限2年。
二、你局要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督促该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完善相关林业手续。
(二)不得在非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范围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违者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依法查处。
(三)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此批复之前,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上述土地为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别处耕地破坏的,在使用期满后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如对使用临时用地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隐患或水土流失等不良影响的,须负责整治和治理工作。
(六)在用地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使用临时用地。
(七)依法缴纳有关费用等。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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