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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3/3/20

唐政办字〔2023〕3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唐山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唐山市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理顺厘清部门职责关系,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健全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决策部署。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即初步设计)备案、专家论证工作和设计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管。初步设计不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

(三)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工作。

(四)牵头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五)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六)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八)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山体修复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台账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制度。

(九)根据审批权限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十)负责建立市级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十一)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十二)依据职责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活动。

(十三)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或缴清土地复垦的有关费用。

(十四)指导县级政府开展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十五)指导、监督非煤矿山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非煤矿山行业服务平台。

(十六)负责全市非煤矿山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十七)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照有关要求备案,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

(十八)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破坏或浪费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九)根据审批权限负责采矿权延续审批。在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二十)负责非煤矿山环境治理绿化苗种选择、种植和养护技术指导。

(二十一)负责统筹推进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市发展改革委

(一)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二)配合督促地方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停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监督和指导县级政府关闭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产业政策、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矿山。

(四)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市科技局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技术研究,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技水平。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严重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推广尾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加大尾矿的综合利用力度。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市公安局

(一)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煤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非煤矿山严禁提供火工品。

(三)负责对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监管。

(四)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财政局

(一)指导县级政府规范有序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项目做好入库、推介等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市生态环境局

(一)指导县区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指导县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加工矿产品,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制度。

(三)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四)监管非煤矿山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

(五)监督非煤矿山企业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的封场验收,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八)指导县区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建设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九)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将相关单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认定,依法严厉惩治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行为。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水利局

(一)监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职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非煤矿山修复治理水平。

(四)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五)依据职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活动,防止水土流失。

(六)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前依法完成水土保持有关工作。

(七)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据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职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综合治理主体责任。依据职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综合治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防范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

(五)鼓励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

(六)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望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七)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中擅自开采或毁坏保安矿柱、岩柱,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八)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市行政审批局

(一)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核准转呈上报。

(二)配合非煤矿山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抓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通互享,针对非煤矿山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有效解决。建立考评机制。各部门要把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管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市政府将根据有关部门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惩。严格执纪问责。坚持从严问责、终身追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渎职失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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